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過氧化氫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9-07-12 來自: 陜西三橋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780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過氧化氫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衛辦食品函〔2014〕796號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辦公廳:
你廳《關于商請明確過氧化氫使用相關情況的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4〕347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過氧化氫是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07)的食品用加工助劑和原衛生部《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版)》(衛辦監督發〔2009〕17號)的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為規范過氧化氫的管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刪除了過氧化氫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過氧化氫作為消毒劑,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劑》(GB14930.2-2012)和《過氧化氫類消毒劑衛生標準》(GB26371-2010)規定。
目前,我委正在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擬將過氧化氫列入修訂后的GB2760的食品用加工助劑名單,過氧化氫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使用應當符合加工助劑使用原則,其質量規格要求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過氧化氫》(GB22216-2008)的規定。新的GB2760標準草案已通過首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十次主任會議審查,將按程序批準公布。
專此函復。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9月2日
通過以上文件,國家明確了過氧化氫消毒劑在食品行業是可以作為食品加工助劑使用的,但是食品企業在購買時,一定要在獲得衛生許可的正規企業購買,產品技術指標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劑》(GB14930.2-2012)和《過氧化氫類消毒劑衛生標準》(GB26371-2010)規定。《三橋牌》過氧化氫消毒劑完全符合以上標準要求,并獲得陜西省衛計委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客戶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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